旗山簡易庭106年度旗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旗補字第11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貴和陳建軒 (
  原名: 陳宥任 )及 劉芝嬅 (原名: 劉榮妹 )等三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125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尹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