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林冠勝 即吉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璞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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