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杜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有明文,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適用之。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8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聲請發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裁判費。
而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以106年度桃小字第1366號裁
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於106
年10月26日送達於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地址,此有該裁定及送
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證,可知,原告本應於106年10月30日
前繳足裁判費,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
在卷足憑,依上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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