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7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0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馬文慶┌─────────────────────────────────────┐│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楊智勝 │第一商業銀│94年9月25日│119,16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江分││││││││行│││││├───┼─────┼─────┼──────┼─────┼─────┼──┤│002│ 洪嘉男 │中國信託商│94年9月30日│21,7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3│洪嘉男│中國信託商│94年10月30日│11,000元│0000000│││││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