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訴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訴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清輝 等人間請求發給起訴證明書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相對人劉
美月提起訴訟,聲明請求分割 劉美月 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屏簡字第91
號)。為避免系爭遺產再次移轉,爰請准就系爭遺產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
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係基於民法第242條代位劉美月依民法第1164
條之規定起訴請求分割遺產,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遺產之形
成權,並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
變更,復非依法應為登記者,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
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附表:
┌─┬───────────┬────────┬────┐
│編│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號││││
├─┼───────────┼────────┼────┤
│1│屏東縣○○○鄉○○段│2,900│公同共有│
││1115地號土地││1/3│
├─┼───────────┼────────┼────┤
│2│屏東縣○○○鄉○○段│100│公同共有│
││471地號土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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