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23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367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部長)
參加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人 陳晉源 (局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土地徵收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此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需用土地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為辦理台2線98k+237-100k+840段新闢工程,需用臺北縣○○鄉○○段尖山腳小段29-2地號等120筆土地,面積3.711144公頃,乃檢附徵收土地計畫書及圖等有關資料,報經被告以94年9月6日台內地字第0940062335號函核准徵收,並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交由臺北縣政府於94年11月10日以北府地用字第0940782646號公告,同日並以北府地用字第09407826463號函通知各權利人。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本件之需用土地機關,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李玉卿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純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