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明政律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