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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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福
古妙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06元,該裁定已於101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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