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抗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203號抗告人 杜華
高正修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所有權人高正修前於民國82年10月6日以原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登春營造有限公司(更名為植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登春公司)向相對人所合併之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
600萬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相對人負債3,15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爰准予相對人之聲請,裁定拍賣系爭抵押物。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杜華與高正修均否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查第三人 李秀美 前於85年12月26日未經登春公司及真正法定代理人高正修之同意並授權, 於渠 等均不知情之情況下,盜用登春公司及高正修之印章,以登春公司董事長名義與相對人(即合併前大安商業銀行)簽訂授信合約書並將高正修列為連帶保證人;復於86年1月30日以登春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義,再次盜用大小章,辦理設定系爭抵押權,於登春公司及高正修未授權並拒絕承認李秀美辦理授信借款及設定系爭抵押權,該系爭抵押權對抗告人杜華及高正修即不生效力,且相對人依辦理授信及設定系爭抵押權所必備之公司登記資料,一見即得查明第三人李秀美非登春公司董事長,卻仍核准授信並設定系爭抵押權,實有重大疑義及瑕疵,是以抗告人既否認債權存在,原審即應依職權調查必要證據,非得以拍賣抵押物之性質屬非訟事件,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審酌為由,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裁定顯不合法,應予廢棄,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臺抗字第428號裁定參照)。經查,關係人高正修係系爭不動產之原所有權人,亦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是難謂關係人高正修之權利未直接因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而受侵害。揆諸上開法條意旨,關係人高正修自屬因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是其自亦得就本件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四、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67條、第8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依據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對於債權、抵押權存否及抵押權標的物範圍等均無實體確定效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自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最高法院民國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參照)。
五、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高正修前以系爭不動產為自己及關係人登春公司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3,600萬元之抵押權,且經依法登記,嗣於99年4月1日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杜華,依前揭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因債務人對相對人負債3,15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有相對人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授信合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財政部函等影本為證,是原審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意旨雖主張系爭抵押權設定係第三人李秀美未經抗告人高正修同意並授權所為,對抗告人杜華及高正修即不生效力云云,惟查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得依據相對人提出之權利證明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而經准許之抵押物拍賣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執行力,但無實體法上之確定力及既判力,綜觀抗告意旨所述爭執,係屬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認定,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自應另行起訴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