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蘇月枝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昭明劉昭芳 發支付命1年度司促字第25616號),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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