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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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告 呂寬恕 被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陳慶利
林大森 被告臺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政 則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李鴻源 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李彥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等4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101年7月25日補充陳述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