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80號原告 楊棋閎 兼法定代理 徐翊 庭人5被告 楊奕勳
5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01年5月起至原告楊棋閎成年止,按月新台幣(下同)9000元之扶養費部分:查楊棋閎為00年0月00日生,至113年1月10日始滿20歲(成年),茲以101年5月1日計算至113年1月10日,合計140個月又10日,以每月9000元計算,合計為126萬3000元【9000×(140+10/30)=0000000】。
二、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98年10月29日至101年4月計30個月之扶養費27萬元,及返還借款80萬元,合計107萬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萬3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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