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62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與被繼承人乙○○有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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