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姵玲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1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8項亦具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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