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1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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