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林信助 律師」記載,應更正為「林助信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提出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