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警察局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應載明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到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0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警察局報案遺失證明文件正本(應載明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到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