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41號聲請人乙○○
丙○○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屬共同執票,若是,請補正各聲請人之請求金額;若非共同執票,請更正以一人為聲請人。
二、請具狀補正日後本院向何聲請人退還系爭本票。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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