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子方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公訴人所指之共犯 魏育豊 、 梁志豪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認犯罪,是其等所為供證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影響被告是否與其等共犯甚鉅,為保障被告、選任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此部分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胡芷瑜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