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字第17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徐瓏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108年7月2日高市字第1087184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徐瓏庭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6月16日上午1時3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
㈢、行為:於上開時、地,徒手毆打、腳踢 楊亞玲 ,以此方式加
暴行於人。
二、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徒手拉扯、推楊亞玲乙節,為被
移送人於警詢時所坦認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楊亞玲於警
詢證述相符,並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受理家庭
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附卷可佐,且所發生之位置乃位於不特
定多數人所得通行之道路,為多數人所得經過之公共場所,
其行為對於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危害,揆諸上開說明,
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
人與楊亞玲為夫妻關係,因喝酒後欲酒駕騎車受勸阻,即出
手拳毆打加暴行於他人,已影響公共秩序,兼衡其已與楊亞
玲和解,暨手段及過程等一切情狀,分別裁處如主文所示之
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佩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