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04號
原   告  陳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順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000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查報實際送達地址,或聲請
   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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