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104號
原 告 陳秀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順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000元,應繳裁
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請查報實際送達地址,或聲請
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