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稜翔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
工處法定代理人 邱德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及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為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所明定。又依同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當事人未依同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二、經查,起訴狀已於民國100年3月17日送達被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