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3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康玉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淑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30,
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7,9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