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號原告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稜翔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龍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件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執點附表◎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
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之爭點
)┌─┬─────────┬───────────────┬───────────────┬──────────┐│編│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處│被告之主張及出處│支持本造主張之證據││號││││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不爭執點附表(所謂不爭執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
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擊、防禦方法)┌─┬─────────────────┬─────────────────┬────────────────┐│編│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號│││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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