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6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0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彥維
被   告  邱榮風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12608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2日下午5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陳福華
    通 譯 張麗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
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
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94年7月14日向原告申請
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依約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
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
納每月應還之金額,如未依約繳款,依約應付還本日或付息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改依年息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
告計至95年10月4日止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款新臺幣(
下同)101,005元,及其中94,275元自95年12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延滯利息迄未清償,依約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契約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被告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Story生活
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書、現金卡催收帳卡查詢
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陳福華
法官蔡寶樺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福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合計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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