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3月12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1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3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王立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