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8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8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8766號債權人雙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說明本件係請求給付貨款或部份請求貨款、部份請求票款及本件貨款相關各次買賣之時間、品名、金額,以確定本件既判力範圍。經本院民國96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