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2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
2人所犯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為皆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2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述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3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王美玲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