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1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債務人姓名究為胡載「訓」或「馴」,經本院民國96年1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