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重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訴人溍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乃於民國96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律師或具該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開裁定已於96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現已逾補正期間上訴人並未補正,依上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水濱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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