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3,910元,應徵裁判費45,7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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