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曾矞玄 法定代理人 李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日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曾矞玄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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