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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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國苯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永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 周萬英 上列被告等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周萬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該裁定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