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丁○○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甲○○與被告乙○○、丙○○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前經原告聲請嘉義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後,將案件移送本院,惟尚未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及繕本,以敘明本件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請求之原因事實等事項,嗣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本院復於99年8月24日當庭交付該裁定1份給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99年8月24日調查筆錄各1份可按,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則原告之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