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8號原告戊○○被告甲○○被告壬○○○被告癸○○被告辛○○被告己○○被告庚○○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94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邱仕瀧訴訟標的價額附表(均為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原告請求分割標的之各別價額
⑴、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058,650(計算式:權利範圍全部×面積65.5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1,401元/平方公尺)
⑵、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189,812(計算式:權利範圍全部×面積34.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4,800元/平方公尺)
二、原告代位被告甲○○請求依應繼分1/9分割遺產,其所得利益合計為360,940元(計算式:應繼分1/9×《2058,650元+1189,8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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