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46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蔡天花 兼反訴被告 蔡日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矞玄李巧芬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訴部分上訴人劉蔡天花、蔡日隆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壹佰零捌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各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反訴部分上訴人蔡日隆之上訴利益為壹拾伍萬零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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