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請人甲○○(即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昆特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昆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7年3月20日就任昆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以來,經鈞院准予展延至99年9月20日,由於景氣不佳,致公司土地不易清理,清算期間將屆,尚未清算完結,故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相關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但現在景氣業已逐漸復甦,清算人應積極清理公司之不動產,如公司土地確有不易清理情形,亦應提出具體數據,釋明公司土地無法清理之困難,使法院信其為真實,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