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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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明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蔡明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0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遲中慧

                   法 官張少威

                   法 官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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