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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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16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周蔭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4,3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0萬448元)

1

利息

6萬7,077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1月22日

(73/365)

9.83%

1,318.73元

2

違約金

6萬7,077元

113年12月9日

114年1月22日

(45/365)

0.983%

81.29元

3

利息

2萬6,826元

113年11月7日

114年1月22日

(77/365)

8.03%

454.43元

4

違約金

2萬6,826元

113年12月8日

114年1月22日

(46/365)

0.803%

27.15元

5

利息

6萬2,393元

113年10月24日

114年1月22日

(91/365)

5.83%

906.89元

6

違約金

6萬2,393元

113年11月25日

114年1月22日

(59/365)

0.583%

58.8元

7

利息

6萬3,269元

113年11月5日

114年1月22日

(79/365)

10.03%

1,373.49元

8

違約金

6萬3,269元

113年12月6日

114年1月22日

(48/365)

1.003%

83.45元

9

利息

22萬1,993元

113年10月18日

114年1月22日

(97/365)

14.03%

8,277.05元

10

違約金

22萬1,993元

113年11月19日

114年1月22日

(65/365)

1.403%

554.65元

11

利息

35萬8,890元

113年10月19日

114年1月22日

(96/365)

10.73%

1萬128.37元

12

違約金

35萬8,890元

113年11月20日

114年1月22日

(64/365)

1.073%

675.22元

小計

2萬3,939.52元

合計

82萬4,3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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