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9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黃三桂 債務人李四秋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算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5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