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育眞
一、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61,4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