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建簡字第11號
原   告  李育眞
一、原告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61,40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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