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芷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
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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