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0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進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進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97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參照)。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賴進忠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9月│101年9月│101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3432號│偵字第3432號│偵字第1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62│102年度訴字第362│102年度訴字第80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03月21日│102年03月21日│102年05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62│102年度訴字第362│102年度訴字第800││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04月08日│102年04月08日│102年0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94號│執字第4395號│執字第6823號│││(編號1至3號已定│(編號1至3號已定│(編號1至3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應執行有期徒刑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發監執行)│年,已發監執行)│年,已發監執行)│└────────┴────────┴────────┴────────┘┌────────┬────────┬────────┬────────┐│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4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047號││││├────┼────────┼────────┼────────┤││判決│102年08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判決││1047號││││├────┼────────┼────────┼────────┤││判決│102年09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208號│││││(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