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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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638號聲請人 李廖玉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賴福章黃香花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9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00,000元,到期日98年
12月30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不生票據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金額部分經發票人塗改,則依上開說明,該本票不生票據效力,聲請人自不得據以主張票據權利,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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