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10號聲請人 張孝威 即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雪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等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如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張孝威即財團法人華頓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
三、完整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聲請人提出之對照表邊緣有裁切不完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