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抗告人 李安瓊 原名 李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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