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