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二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簡士琦 被告九雅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次龍 被告甲○○
丙○○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一十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單在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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