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家樺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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