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陳睦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毓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0元,其中除
匯款金額14,500元為原告因被告詐欺所生之損害,係屬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6,500元請求精神慰撫
金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